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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于:慈利县教育基金会   发表日期:2024/8/23

慈利县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理事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利用和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促进我县教育基金快速发展,设立慈利县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2015〕241号)和《慈利县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根据我县教育募资助学助教需要,经学校、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及群团组织申请,慈利县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批准设立从事募资及“四爱两助”活动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不再制定章程,遵循《慈利县教育基金会章程》、本办法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会的领导与监督,在本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暂停和撤销

第四条  本会理事会按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暂停、撤销等情况进行审议批准。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校,县域内外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及群团组织

2.属地党委政府及学校领导高度重视;  

3.依法依规办学,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4.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

5.有公正廉洁的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小组,主要包含顾问、组长、执行组长、副组长、成员等,且职责明确;

6.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校能够依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权,独立开展“四爱两助”公益活动;县域内外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及群团组织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由本会组织开展“四爱两助”公益活动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向本会提交下列资料:

1.对照第五条“设立条件”,书面向本会提交“关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报告”;

2.专项基金实施小组人员姓名、项目实施小组职务和职责,以及其身份;

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1.拟设立向本会递交第六条所列材料;

2.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3.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重大事项;

4.申请学校到本会领取统一制作的“慈利县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实施小组”、《慈利县教育基金会章程》、《慈利县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实施小组人员及职责》、《慈利县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牌,悬挂在实施小组办公室适当位置。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学校专项基金按照本会“四爱两助”活动,分类设计若干项目,每个项目独立设计“××学校××项目计划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包含项目背景、项目条件(受益人群应达到的条件)、项目措施(含实施时间)、项目需求(物资或资金需求数量)、项目收益、信息发布(社会监督)等内容,经校委会研究、教代会审议、属地党委政府同意,填写《××学校××年度专项基金项目审批表》(附件1),报本会备案。县域内外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及群团组织专项基金与本会依据协议确定“四爱两助”活动项目。

第九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行为或现象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不少于半年,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业务:

1.学校未设立专项基金项目即接受捐赠的;

2.专项基金项目未完成审核程序即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组织实施的;

3.专项基金项目未严格执行捐赠人意愿的;

4.专项基金项目未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的;

5.专项基金项目在接受捐赠、组织实施、对外宣传、项目审计等过程中,违反自愿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本会理事会认为该专项基金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撤销的;

2.两年内合计未收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捐赠或未开展公益活动的;

3.违反《慈利县教育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

4.专项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拟撤销的专项基金,由本会和设立共同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专项基金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专项基金撤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本会与受益方的专项基金管理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撤销专项基金,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章 专项基金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专项基金实行学校书记负责制。县域内外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及群团组织专项基金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设立学校成立专项基金实施小组,由学校书记任组长,校长或副书记任执行组长,还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任顾问、副组长(明确一名非学校在职人员为常务副组长)以及某地区联络人或顾问等,学校分管基金会、资助中心、关工委工作的副校长以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统筹协调专项基金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专项基金在组长、执行组长领导下,由常务副组长主持日常工作,及时完成本会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专项基金各项工作接受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学校教代会的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专项基金的主要职能任务有:

1.开展“四爱两助”宣传。向本区域各界群众、毕业的校友、在校学生及家长宣传基金会,争取社会的各方力量支持教育基金会,不断提高县教育基金会服务教育、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的能力。

2.开展捐资募捐活动。组织开展接收社会各界对本校专项基金的捐赠,筹集教育发展资金。

3.开展“四爱两助”活动。开展“爱心助学”,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开展“爱烛行动”,资助困难教师和奖励优秀教师;开展“爱教行动”,提升教师素养、开拓教师视野;开展“爱心传承”,实施感恩教育,宣传爱心和慈善;资助以提升教育质量为目的的教研教改活动;援助薄弱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4.开展志愿者活动。组织志愿者调查了解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困难教师、困境学生的先进事迹和实际困难,为县教育基金会和学校专项基金的“四爱两助”活动提供准确资料,并大力宣传优秀教师、优秀学生的先进事迹。

5.县域内外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及群团组织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由县教育基金会依据章程办理。专项基金定向资助事项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专项基金按照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本地教育资金募集能力,依据第八条要求拟定项目计划书。

2.学校行政会议研究、教代会讨论通过,报请属地党委政府审核后,填写《××学校××年度专项基金项目审批表》,与《项目计划书》一同报本会。

3.成立县教育基金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对专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征求意见、审定等程序后,分期分批对外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捐助人有明确意向但未及时纳入审批程序的特殊项目应专项报批。县教育基金会在正式受理专项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未完成学校行政会议研究、教代会讨论通过、属地党委政府审核、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征求理事意见、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或专项报批的项目,不得对外发布、接受捐助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会及学校专项基金以外的各种具有合法开展募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以专项基金资助教育名义开展的各种募捐活动,需提前书面报本会同意,捐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捐助人姓名、联系方式、捐助金额等统计表,缴入县非税账户,按本会章程及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使用。

 

第五章  专项基金投资和收益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分为不动本基金动和动本基金两种。不动本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通过专项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动本基金是指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建立不动本基金或动本基金应尊重捐赠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不动本基金必须与本会签订专项基金管理协议,由本会统一投放,其收益按专项基金管理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专项基金实行“乡募、县管、校用”原则,所有捐赠资金全部进入县非税账户,按捐赠人意愿使用。 专项基金实施小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接受捐赠时,不得私自接受,应向捐赠人推荐以下捐赠方式:

方式一(不需要单独开票的个人捐款,该方式对该单位所有捐款人开一张捐赠票):

1.各单位经办人收齐所有自愿捐助人捐款;

2.将《捐款花名册》(含姓名及金额)发送至本会财务人员;

3.本会开具《捐赠发票》发送给各单位经办人;

方式二(需要单独开票的个人捐款):

1.捐赠人通过本会银行账户或公众号捐赠,并捐赠人姓名和金额提供给本会财务人员;

2.捐款人捐赠成功后,本会开具《捐赠发票》给捐款人。

方式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捐款):

1.捐款单位将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捐款金额提供给本会财务人员;

2.捐款单位通过本会银行账户或公众号捐款成功后,本会开具《捐赠发票》给捐款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严格按照项目计划,采用到本会报账的管理制度。基建类专项基金按照项目计划和捐赠人意愿,参照县教育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附件2),凭《付款审批单》将资金拨付到学校,由县教育局基建办、本会监督使用。添置类专项基金按照项目计划和捐赠人意愿,参照县教育局系统设备添置审批程序(附件3),由学校向相关股室站、本会专项报告,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后到本会报账。奖励助志愿活动等人员类专项基金,按照项目计划和捐赠人意愿,由专项基金提出项目申报(附件4),完成相关审核手续后到本会报账。其他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凭《付款审批单》及相关资料支付。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形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以采取预付制。由专项基金所属学校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指定个人账户为预付账户,具体流程为:

1.提出书面申请;

2.完成预付审核手续;

3.活动开展完毕后,到本会财务履行报账手续,并支付余款。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报账应将活动资金使用凭证的原件整理后交本会财务室存档。所有票据均需有经手人和专项基金项目实施人员签名、章印,以及本会相关领导审批的《付款审批单》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必须全额用于公益项目,不得有行政性管理、餐宿、差旅、慰问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如发现收捐不缴、贪污挪用、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报有关职能部门从严查处,并暂停或撤销相关专项基金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学校××年度专项基金项目审批表

 

报送单位(章):

教育专项基金项目

1.

2.

3.

4.

5.

校委会

研究情况

2023年      日,校委会       

                              

                   人参加会议,专题研究教育专项基金项目,获一致通过。

教代会

审议情况

2023年        日,学校教代会共    人参加会议,参会率    %(附会议签到,不低于80%),专题审议教育专项基金项目,赞同    人,占参会人数的      %(不低于80%),获教代会审议通过。

属地党委政府意见

 

县教育基金会备案意见

 

注:此表与教育专项基金项目计划一同报县教育基金会备案。

附件2:

慈利县教育基金会基本建设审批表

 20    第(     )号

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