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慈利县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属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募集教育基金,资助困难教师、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支持教研教改活动和学校建设,弘扬尊师重教、公平教育的社会风尚,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促进慈利教育事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张家界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慈利县教育局临街面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依法确保投资安全与增值。
(二)开展“四爱两助”活动:以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为主要内容的“爱心助学”;以资助困难教师和奖励优秀教师为主要内容的“爱烛行动”;以提升教师素养、开拓教师视野为主要内容的“爱教行动”;以感恩教育,宣传爱心和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爱心传承”;资助以提升教育质量为目的的教研教改活动;援助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
(三)宣传、表彰、奖励在发展教育事业、尊师重教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受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委托,代行管理、使用其各种用以发展教育事业的基金或捐赠。
(五)开展与同类教育基金会的工作联络、交流等活动;
(六)发展专项教育基金,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专项教育基金的作用。
(七)开展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二)热爱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不谋私利,有奉献精神。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社会地位,社会责任感强,贡献突出。
(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变动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本基金会实行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理事替补制度。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原单位上班则理事资格自然消失,由原单位推荐相应岗位替补人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的选举、变动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的有关会议及基金会的有关文件,接受有关基金会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二)参与本基金会工作的决策、实施和监督,随时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纪,坚决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领导和管理基金会工作,授权理事长会议审定重大业务活动。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或者由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本会监事与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变动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除设理事长和秘书长各1名外,副理事长可设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助理。名誉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出,理事会授予,理事长助理由理事长会议任命。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职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教育基金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审批较大数额的经费开支。
(六)提名聘请基金会顾问和任命理事长助理。
(七)设立理事长会议制度。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助理、驻会理事组成,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其职权如下: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建议名单,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3.提名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
4.聘请和任命理事会顾问、理事长助理、副秘书长。
5.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6.决定资金募集、基金投放和开展有关公益项目。
7.审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8.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长助理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1.协助理事长对本会进行日常管理,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2.组织实施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决议决定,向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报告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3.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4.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5.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6.拟订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长会议审定。
7.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长会议决定。
8.签发秘书处文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9.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募捐和接受捐赠。
(二)利息及投资收益。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自愿量力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教育事业。
(二)行政办公。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县性的教育基金募集。
(二)组织全县性义卖、义演等有重大影响活动。
(三)投资额达上年度募集资金10%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捐赠信息公示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评估、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导致“应当终止”的其它事故。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处理。
(三)捐赠给急需的学校。
无法按以上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